(2012)唐民三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与陈书江、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书江,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文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三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书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庆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师春潮。原审被告黄文娟。上诉人陈书江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滦县人民法院(2011)滦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书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书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照撤诉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书江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上诉人陈书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岩审判员 刘玉秋审判员 苗立柱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