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奎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于国芳与刘建波、张桂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于国芳;刘建波;张桂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奎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于国芳。被执行人刘建波。被执行人张桂芳。申请执行人于国芳诉被执行人刘建波、张桂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奎开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0)奎开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