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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秦海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海林,井朝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海林,市民。委托代理人苗双奎,大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井朝其,市民。委托代理人李文雅,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系井朝其妻子。上诉人秦海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名县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海林以“不愿再诉讼”为由,于2012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海林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海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上诉人秦海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世民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孙 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耿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