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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崖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东水、徐东莲等与徐东花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水,徐东莲,徐东香,徐东花,徐海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660号原告徐东水,女,汉族,1957年1月9日出生,住荣成市虹桥南区,居民。原告徐东莲,女,汉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原告徐东香,女,汉族,1951年10月11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被告徐东花,女,汉族,住荣成市,居民。被告徐海方,男,汉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水,徐东莲,徐东香与被告徐东花,徐海方赠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