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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建波与陈建强、史夏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波,陈建强,史夏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4号原告:陈建波,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许静芳,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强,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史夏珍,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波与被告陈建强、史夏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建波负担,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