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执字第0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维汉与被告张宏义、张文德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汉,张宏义,张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09-3号申请执行人陈维汉,男,农民。被执行人张宏义,男,系县机械厂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张文德,男,农民。原告陈维汉与被告张宏义、张文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维汉于2011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中张宏义应支付的赔偿款3167.58元及诉讼费390元,张文德应支付的诉讼费637元,共计申请执行标的额4194.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维汉、被执行人张宏义、张文德于2012年1月11日到庭对本案执行进行核算并商定,本案被执行人张宏义交案件执行款155元(含50元执行费),张文德交案件执行款2416元,申请人陈维汉领取案件执行款2521元。双方当事人均表明该判决其他内容也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宏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亚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