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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李华宾与矫立强、杨乃吉、青岛光洋电子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宾,矫立强,杨乃吉,青岛光洋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宾,农民。被执行人矫立强,农民。被执行人杨乃吉,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光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城阳村。法定代表人朴荣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华宾与被执行人矫立强、杨乃吉、青岛光洋电子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完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审判员  蒋涛审判员  李跃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