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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临商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叶某某为与被告天台县天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租赁与天××县××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叶某某为与被告天台县天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租赁,天××县××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临商初字第1916号原告:叶某某。被告:天××县××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城××飞霞路(水厂加压站对面)。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原告叶某某为与被告天台县天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台县天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起诉称:原告系临海市鹿城伟明建筑设备租赁站的个体业主。2010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财产租赁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钢管及扣件等出租给被告使用,并约定了租金、租赁期间、纠纷管辖法院等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钢管及扣件等交付给被告方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至后,被告方并没有及时归还所租赁钢管及扣件。2011年7月31日经结算,被告需支付原告租赁费21938元,并赔偿原告钢管及扣件损失费79350元。后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钢管组件租赁费21938元,赔偿原告钢管组件损失79350元,上述两项合计10128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认为:2011年11月12日,原告收回租赁给被告的钢管及扣件等材料。故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钢管组件租赁费2193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天台县天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叶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复印自天台县工商行政管某某的被告公司工商登记材料1份。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财产租赁合同、出库单、结算单各1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等,尚欠原告租赁费21938元的事实。3、收条1份。拟证明2011年11月12日,原告收回被告租赁的钢管、扣件等材料的事实。因被告天台县天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某某、举证通某某、开庭传票等,但公告期满后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故对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视为被告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故本院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租金。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及时支付租金。原告当庭变更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天台县天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日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二、被告天台县天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某某租金219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6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26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天台县天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26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陶开明人民陪审员  叶秀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叶常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