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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献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刘向阳与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向阳;陈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911号原告刘向阳,住献县。被告陈晨,住献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