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刘向阳与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向阳;陈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911号原告刘向阳,住献县。被告陈晨,住献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