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临商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台州市宝光金属制××有限公司、浙江××××用品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台州市宝光金属制××有限公司,浙江××××用品有限公司,叶某,杨某某,卢甲,卢乙,卢丙,李某某,卢丁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临商初字第25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号。法定代表人:厉某某。被告:台州市宝光金属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办事处××号。法定代表人:叶某。被告:浙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路。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被告:叶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卢甲。被告:卢乙。被告:卢丙。被告:李某某。被告:卢丁。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台州市宝光金属制××有限公司、浙江××××用品有限公司、叶某、杨某某、卢甲、卢乙、卢丙、李某某、卢丁票据纠纷一案。因被告台州市宝光金属制××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陶开明人民陪审员 叶秀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叶常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