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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临商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台州市宝光金属制××有限公司、浙江××××用品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台州市宝光金属制××有限公司,浙江××××用品有限公司,叶某,杨某某,卢甲,卢乙,卢丙,李某某,卢丁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临商初字第25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号。法定代表人:厉某某。被告:台州市宝光金属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办事处××号。法定代表人:叶某。被告:浙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路。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被告:叶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卢甲。被告:卢乙。被告:卢丙。被告:李某某。被告:卢丁。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台州市宝光金属制××有限公司、浙江××××用品有限公司、叶某、杨某某、卢甲、卢乙、卢丙、李某某、卢丁票据纠纷一案。因被告台州市宝光金属制××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陶开明人民陪审员  叶秀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叶常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