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初字第0175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李建道与李建道、陈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李建道,陈义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175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195号。负责人:陈巍,行长。委托代理人:闻亚、XX华,职员。被告:李建道。被告:陈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与被告李建道、陈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31元,减半收取3,61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承担。审 判 长 王晓明审 判 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