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长垣县蒲东区罗镇屯村第六小组村民与邱永军、邱红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垣县蒲东区罗镇屯村第六小组村民,邱永军,邱红义,宋国州,邱保军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56号原告长垣县蒲东区罗镇屯村第六小组村民。诉讼代表人张志刚,男,1949年2月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诉讼代表人邱爱全,男,195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邱永军,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系长垣县蒲东区罗镇屯村第六小组组长。被告邱红义,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系长垣县蒲东区罗镇屯村第六小组组长。被告宋国州,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系长垣县蒲东区罗镇屯村第六小组组长。被告邱保军,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垣县蒲东区罗镇屯村第六小组村民诉被告邱永军、邱红义、宋国州���邱保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长垣县蒲东区罗镇屯村第六小组村民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垣县蒲东区罗镇屯村第六小组村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垣县蒲东区罗镇屯村第六小组村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长垣县蒲东区罗镇屯村第六小组村民承担。审判员 葛 丽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兴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