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一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菊兰与郭宝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菊兰,郭保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247号原告李菊兰,女,192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仲辉,新城区农村工作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保龙,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菊兰诉被告郭宝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菊兰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菊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李菊兰承担。审判长 王新权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边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