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甲与汪某某、杭州××运输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甲,汪某某,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591号原告郑甲。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汪某某。被告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宁××东社区。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浙江省××路××7、8、11楼。负责人舒某某。原告郑甲诉被告汪某某、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小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郑甲诉称:2011年6月9日15时10分许,汪某某驾驶锋毅××的浙a×××××货车行驶至萧山区南环路与市心路口,与同向行驶郑乙驾驶的原告所有的浙a×××××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汪某某负事故全部过错责任,郑乙无责任。现起诉要求汪某某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400元,锋毅××负连带责任,大地××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汪某某、锋毅××没有在答辩期间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没有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大地××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涉案交通事故事实、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论和车辆修理费金额无异议。肇事机动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我公司只需承担财产损失2000元;超过部分,由侵权责任人承担。原告郑甲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浙a×××××车辆信息,用以证明发生涉案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肇事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分担;2.浙a×××××轿车行驶证、修理费发票及结算清单、机动车辆保险损失确认书,用以证明因涉案交通事故致原告发生车辆修理费损失的事实。三被告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虽未经三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涉案交通事故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修理费损失为4400元。锋毅××为浙a×××××货车向大地××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承保浙a×××××货车交强险的大地××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大地××公司提出的分项责任限额即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付的抗辩意见,有违公平的理念,且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目的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郑甲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44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郑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汪某某负担,杭州××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汪某某应承担的诉讼费25元,郑甲同意汪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殷小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丽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