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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万永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永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永祥,曾用名万志祥,男,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织金县。因盗窃于2007年12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09年9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1年7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永祥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永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万永祥在本区戚家山街道北京大厦A幢403室,窃得被害人黄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富士”JV155型粉色数码相机一个(价值人民币598元),手机一部,女式手表一只。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万永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现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万永祥予以惩处。被告人万永祥对起诉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辩解在案发现场窃得的现金只有2200元,其余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万永祥窜至本区戚家山街道北京大厦A幢403室,撬窗入室,窃得被害人黄某现金人民币2200元,“富士”JV155型粉色数码相机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8元),手机一部,女式手表一只。公安机关在勘查现场时从床头柜抽屉上提取手印一枚,经鉴定系被告人万永祥右手所留。同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在本区戚家山街道外邵路50号附近抓获被告人万永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反映,2011年9月17日下午2点不到,她带着女儿回家,在房间外面的走廊停车时,突然家门打开,一男子窜出来,把她女儿撞倒了,她顺势抓住男子的衣服,男子用力甩掉她的手,她又抓男子的脖子和脸,拉扯了四五十秒后男子挣脱跑掉了。她发现床头柜抽屉里放在皮夹内的6000元钱被盗了,一个“富士”JV155型粉色数码相机、一部杂牌手机、一只女式手表也被盗了。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3.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能够辨认出盗窃财物的就是被告人万永祥。4.手印鉴定书证实,现场手印为被告人万永祥右手中指所留。5.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甬价认鉴(2011)第4048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数码照相机的价值。6.本院(2008)甬仑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万永祥的犯罪前科。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万永祥的违法前科。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万永祥的归案经过。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万永祥的身份情况。10.被告人万永祥在庭审中的供述证实,他用技术手段进入案发现场后,从放在床头柜抽屉内的皮夹里窃得现金人民币2200元,还窃得数码相机一个、手机一部、手表一只。公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陈述指控被盗财物情况,被告人对盗窃现金的数额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本院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该笔盗窃现金以人民币2200元认定。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审查,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永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万永祥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永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2年6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萍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郑敏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