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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禅法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江初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江初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佛禅法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注册号:(分)440600000015867。负责人:钟晓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卢辉,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金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江初兴,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73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江初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孔庆强独任审判,并于2012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初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建行龙卡信用卡(卡号:62×××23),被告领取信用卡后开始消费,截至2011年9月12日,被告累计透支本息共计12937.51元(其中透支本金9688.6元、透支利息3248.91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688.6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1年9月12日为3248.91元,并从201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江初兴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工作证明、被告行驶证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中国红信用卡申请表》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协议》。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开立了一可透支的信用卡账户;双方就权利义务已作明确约定;原告已向被告发放信用卡一张。3、交易明细。证明被告透支的事实。诉讼中,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且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材料,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对原告依据上述证据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填写申请表向原告申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时,表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协议》的全部内容。该领用协议约定:甲方(即本案被告,下同)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全部欠款额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即本案原告,下同)自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甲方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记账日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乙方按年预先收取年费,收取后不再退还,其中普通卡:主卡:80元/卡、附属卡:40元/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收取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的滞纳金,最低5元人民币。本院认为,原告是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商业银行,被告向原告申请领取信用卡并经原告同意持卡消费,原、被告之间存在信用卡使用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明确表示已仔细阅读并愿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协议》的全部内容,被告应依约履行该合约,但被告在透支后并未按合约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利息为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欠款利息。因双方对欠款利息已作明确约定,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利息计算应以协议约定为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交易明细表显示,截至2009年9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9688.6元,透支利息3248.91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江初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688.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1年9月12日为3248.91元,从201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由被告江初兴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还款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孔庆强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腾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