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翁周祥与沈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周祥,沈金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55号原告:翁周祥,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现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虞超勇,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金根,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周祥与被告沈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翁周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翁周祥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方波波人民陪审员 XX治人民陪审员 朱君利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