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潼民初字第018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勋于被告赵自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勋,赵自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潼民初字第01840号原告王建勋,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自东,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勋于被告赵自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勋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勋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1元,由王建勋负担。审判长 朱 漪审判员 王 薇审判员 龙 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