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甲、余姚市××电器××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甲,余姚市××电器××司,宁波××电器有限公司,刘乙,赵某某,陈甲,陈乙,徐某某,朱某某,陈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23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刘甲。被告:余姚市××电器××司。×万庄桥。法定代表人:刘甲。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塘街道××村。法定代表人:陈甲。被告:刘乙。被告:赵某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徐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陈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甲、余姚市××电器××司、宁波××电器有限公司、刘乙、赵某某、陈甲、陈乙、徐某某、朱某某、陈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甲、朱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陈甲、朱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胡伯新人民陪审员  杨克文代理审判员  李 骏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