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甲、余姚市××电器××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甲,余姚市××电器××司,宁波××电器有限公司,刘乙,赵某某,陈甲,陈乙,徐某某,朱某某,陈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23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刘甲。被告:余姚市××电器××司。×万庄桥。法定代表人:刘甲。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塘街道××村。法定代表人:陈甲。被告:刘乙。被告:赵某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徐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陈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甲、余姚市××电器××司、宁波××电器有限公司、刘乙、赵某某、陈甲、陈乙、徐某某、朱某某、陈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甲、朱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陈甲、朱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胡伯新人民陪审员 杨克文代理审判员 李 骏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