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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吴世峰与长安区高桥乡东马坊村民委员会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052号吴世峰申请执行长安区高桥乡东马坊村民委员会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2005)长民督字第3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4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提出由他和村上自行解决,不再由法院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长民督字第31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