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吴世峰与长安区高桥乡东马坊村民委员会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052号吴世峰申请执行长安区高桥乡东马坊村民委员会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2005)长民督字第3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4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提出由他和村上自行解决,不再由法院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长民督字第31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