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明民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周先贵与江苏省金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先贵,江苏省金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明民二初字第00019号原告:周先贵,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江苏省金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衡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134269X。法定代表人:毛学贤,公司经理。原告周先贵诉被告江苏省金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先贵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先贵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先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先贵负担。审判员 钟如昀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