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镇经丁商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郭美侠与镇江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美侠,镇江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镇经丁商初字第0018号原告郭美侠,女,1967年8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蓉,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学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法定代表人陈昌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美侠与被告镇江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镇江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镇江市正东路2号,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主要营业地在镇江市丁卯桥路,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镇江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沫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