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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吉丰民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大良与被执行人才艳冬、王景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良,才艳冬,王景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吉丰民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李大良,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才艳冬,女,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王景琦,女,194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07)吉丰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及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吉林市龙潭区铁东街大同路5号楼1单元2层2号的房屋进行了公开拍卖,竞买人吕宏明以221486元竞得该标的。现执行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7)吉丰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