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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方乾坤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乾坤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乾坤,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员工,家住安陆市。2011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乾坤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9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乾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03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方乾坤利用其担任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公司”)成品仓库叉车工领班的职务之便,伙同周超、张强、何永华等人,经事先预谋,各自利用装车、发货、过磅称重及检查放行等职务之便,采用多出货少计帐的方式,由周拥军(另案处理)拉货出门,何永华开门放行,盗得亚洲公司成品白板纸27.14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7767元)。后由周拥军销赃,并分给方乾坤人民币8400元;2008年0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方乾坤又伙同周超、何永华等人,再次利用各自职务之便,由方乾坤负责装车,其他人未办理称重等手续,直接由何永华开门放行,盗得亚洲公司成品白板纸42.86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733元)。该批白纸板由周拥军销赃,并分给方乾坤人民币13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方乾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周超、张强、何永华等人的供述,被害单位员工李洪雁的陈述,证人许某的证言,亚洲公司磅码单,劳动合同,工作关系证明,失窃报告,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及押解经过,身份证明,本院(2008)甬仑刑初字第608号、(2009)甬仑刑初字第61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乾坤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乾坤在到案后能够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乾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雪丛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傅根强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郑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