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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桂民申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青建千、林木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建千,林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桂民申字第58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建千,男,1986年12月12日,壮族,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黄啟高,广西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木胜,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南宁市陆驰汽车用品销售服务部业主,住南宁市。申请再审人青建千因与被申请人林木胜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青建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罗殿龙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蒋茂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