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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民二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与被告陈某、赵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陈某,赵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二初字第00065号原告田某。被告陈某。被告赵某。原告田某与被告陈某、赵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审理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陈某、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