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248号原告赵某甲,农民。被告赵某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对被告赵某乙的起诉。案件理费200元,减半交纳为1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魁林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秦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