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老娥与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陈光辉等买卖合同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老娥,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陈光辉,陈孔容,陈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陈老娥,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南昌县塘南供销社职工,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军民路6号防腐厂内,组织机构代码:78149166-5。法定代表人:陈光辉,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光辉,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执行董事,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孔容,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执行监事,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陈栩,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业务经理,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老娥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陈光辉、陈孔容、陈栩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的(2009)洪民一终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老娥购买补救化肥及补偿农户垫付款、差旅费共计人民币919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生产设备一套,80吨成品复合肥,20吨生产原料已查封,经查明,陈光辉是法定代表人,陈孔容是执行监事,陈栩是业务经理,且三位都是公司股东,擅自隐藏、转移、处置本院审理期间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依法追加陈光辉、陈孔容、陈栩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三位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陈老娥清偿务94847元。2010年1月13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栩银行存款29390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栩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金色海岸19栋303单元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53.18㎡,产权证号:航房H字第0703781。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洪民一终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赣民申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了(2011)南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老娥先行赔偿垫付款70243.5元;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老娥差旅费损失1000元。本院认为,陈老娥与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再审重新作出了判决,(2009)洪民一终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应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洪民一终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肖翠云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