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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鄄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高心雨、袁有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心雨;袁有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鄄执字第83-1号申请人高心雨,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袁有京,男,1957年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申请人高心雨与被执行人袁有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鄄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袁有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心雨提供被执行人袁有京在彭楼镇舜王城中药材市场内有一间两层门面房一处,并申请法院进行查封。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袁有京所有的在彭楼镇舜王城中药材市场内的门面房一间(两层)。二、被执行人袁有京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全合执行员  马海涛执行员  霍学岭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汤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