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户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向某某,女,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聂某某,男,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军社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化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