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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向某某,女,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聂某某,男,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军社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化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