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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民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潘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林,唐山市路北第二粮油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潘林。被执行人唐山市路北第二粮油公司。本院在执行潘林申请执行唐山市路北第二粮油公司返还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5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仓代理审判员  倪景明代理审判员  郭万池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