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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秦某,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张某,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礼银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程 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