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邓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硕与谷建峰、景红涛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硕,李芝,景红涛,谷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邓法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李硕,男,生于1985年3月24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李芝,女,生于2000年11月2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申请执行人:景红涛,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住邓州市。被申请执行人:谷建峰,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汉族,住邓州市张楼乡谷楼村四组。本院在执行李硕、李芝与景红涛、谷建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邓法执字第104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刘 剑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丰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