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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菏开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百福与李帅东、侯俊凤等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开民初字第39号原告陈百福。委托代理人张海军,菏泽开发国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帅东。被告侯俊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百福与被告李帅东、侯俊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百福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百福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百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百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荣晓雪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谭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