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南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南某,农民。被告郭某甲,农民。原告南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明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某,被告郭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于2010年5月份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1月9日举行婚礼,2011年10月18日生女儿郭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婚姻基础不好,而且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脾气不相投,经常因琐事吵架,特别是原告怀孕女孩后,被告对原告一直不满,嫌原告生女孩,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并吵架。被告及其父母多次撵原告走。为了孩子,原告多次劝说,但被告重男轻女思想未发生改变,夫妻无法再继续生活。为此,原告离开被告生活至今,期间双方互不往来,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现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孩郭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财产共同分割。被告郭某甲辩称,孩子太小,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南某与被告郭某甲均系再婚,经人介绍于2010年5月份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1月9日举行婚礼,婚后于2011年10月18日生女儿郭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一定夫妻感情,但也因家务琐事意见不一发生争执。2011年10月23日,原告离家出走,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2011年12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未就其陈述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则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原、被告法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共同生活一年多,且生育一个女儿,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原告未就所述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举证,被告亦有和好愿望,且原、被告分居生活未满二年,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多加沟通和交流,以便使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得到巩固和发展。综上,为保护原、被告的婚姻前途,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南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明国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瑞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