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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茅建华、茅田雨与杨明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建华,茅田雨,杨明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茅建华。原告茅田雨。以上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方卫兴。被告杨明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茅建华、茅田雨与被告杨明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茅建华、茅田雨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明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建华、茅田雨撤回对被告杨明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7元减半交纳453.50元,由原告茅建华、茅田雨负担。审 判 员 柯菊清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亚平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10)湖德民初字第244号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立案日期:2010.3.9结案日期:2010.5.25适用程序:简易原告:茅建华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杨明辉、王景琴简要案情:原告茅建华于2010年5月25日以需进一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杨明辉、王景琴的起诉。认定证据: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处理意见:准许原告茅建华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杨明辉、王景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茅建华负担。备注:承办人:书记员:审批意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