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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187-1号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187-1号原告方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陈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陈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陕西省紫阳县支行有存款业务往来。本院认为,为了保障将来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陕西省紫阳县支行26070610020217057**账户存款34万元、26070610020217058**账户存款7万元,合计41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伍贤畅人民陪审员  卢从现人民陪审员  叶道乾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乔 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