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紫民初字第0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187-1号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187-1号原告方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陈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陈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陕西省紫阳县支行有存款业务往来。本院认为,为了保障将来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陕西省紫阳县支行26070610020217057**账户存款34万元、26070610020217058**账户存款7万元,合计41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伍贤畅人民陪审员 卢从现人民陪审员 叶道乾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乔 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