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洪山与深圳市创宏业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洪山,深圳市创宏业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陈洪山,男,汉族,广东省五华县。被申请人深圳市创宏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邓琼芬。本案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支付令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洪山撤回支付令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767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91.75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谢寒(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