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池州市开发区信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路晟、池州市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开发区信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路晟,池州市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开发区信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小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路晟,男,1983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池州市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显耀,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开发区信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路晟、池州市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11)贵民二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路晟所有的位于池州市南湖路西侧红光小区XX幢XXXX二层(房地权证:池字第0XXXXX**)及XXX、XXX二层(房地权证:池字第01XXXX2**)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斌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