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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2-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乔增兰与被告乔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增兰,乔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168号原告乔增兰,女,1988年8月1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委托代理人丁可华,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增祥,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增兰与被告乔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增兰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增兰以与被告乔增祥协商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增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增兰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