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2-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乔增兰与被告乔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增兰,乔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168号原告乔增兰,女,1988年8月1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委托代理人丁可华,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增祥,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增兰与被告乔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增兰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增兰以与被告乔增祥协商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增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增兰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