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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执字第5126号

裁判日期: 2012-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锡如与王高英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锡如,王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执字第5126号申请执行人李锡如,男,住址广东省。被执行人王高英,女,户籍地址广东省。申请执行人李锡如与被执行人王高英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案涉案房产已被(2010)深龙法执字第6158号案查封。本院依法对此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黎 君审判员  李旭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