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2-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林胜、林水祥与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后垅张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胜,林水祥,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后垅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民初字第363号原告:林胜。原告:林水祥。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乐彪。被告: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后垅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胜、林水祥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后垅张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胜、林水祥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胜、林水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准予原告免交。(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 伟人民陪审员 谢新华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凤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