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执字第4309号
裁判日期: 2012-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金芳和深圳市龙岗区润兴汽车服务美容中心、李凯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芳,深圳市龙岗区润兴汽车服务美容中心,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执字第4309号申请执行人陈金芳,男,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润兴汽车服务美容中心,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李凯,系深圳市龙岗区润兴汽车服务美容中心业主。申请执行人陈金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润兴汽车服务美容中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看,发现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现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黎 君审判员 李旭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