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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民初1666号

陈达豪与周军雄、刘选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3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达豪,周军雄,刘选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1666号

原告:陈达豪,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周军雄,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县人,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刘选媚,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达豪诉被告周军雄、刘选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达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80元,减半收取11640元,由原告陈达豪负担。

审 判 长  梁 红

人民陪审员  梁瑞满

人民陪审员  肖转娣二0一六年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