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1666号
原告:陈达豪,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周军雄,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县人,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刘选媚,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达豪诉被告周军雄、刘选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达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80元,减半收取11640元,由原告陈达豪负担。
审 判 长 梁 红
人民陪审员 梁瑞满
人民陪审员 肖转娣二0一六年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