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广红,男,1974年12月7日生。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广红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广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4日2时30分左右,在吴黄公路的滑县留固镇油厂前路段,被告人徐广红驾驶豫EBZ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公路自南向北行驶与佟某甲停驶的辽HC464**辽HC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徐广红受伤和豫EBZ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乘坐人王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徐广红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徐广红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2000元,所涉事故的车辆保险公司另行起诉。
被告人徐广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佟某甲、佟某乙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物损失估价结论书、调解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徐广红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广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广红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广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慧彩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