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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民一初字第1号

高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高。委托代理人沈。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国成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 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纯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