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高。委托代理人沈。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国成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 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纯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