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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56号

方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56号

原告:方某。

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军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