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56号
原告:方某。
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军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爱霞
方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56号
原告:方某。
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军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