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大商初字第8号原告张文全。被告韩小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全诉被告韩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张文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志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灵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