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靖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相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相文借款合同纠纷(2012)靖人调字第280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相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欠款3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朴京灿
审判员 祁汝秀
审判员 王金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