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民初字第14号原告付守文。被告张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守文与被告张玉平索要维修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守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玉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付守文与张玉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民初字第14号原告付守文。被告张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守文与被告张玉平索要维修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守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玉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